目前廣告公司常見的廣告代理及設計制作的收費方式大致為,①媒體傭金制 ②協商傭金制 ③實費制(服務費制)④效益分配制 ⑤議定收費制等,下面我們著重分析一下以上5種收費制度:
①媒體傭金制
這是廣告代理中最早形成和確立的一種收費方式。最初標準不一,低者的比率為廣告總費用的10%,甚或僅為2.5%-5%,高者達25%,確定為15%是在1917年的美國,后逐步推廣,成為國際通行的一種收費制度。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10%的代理傭金制。這主要是就媒介代理的收費標準而言。廣告公司為廣告主所提供的媒介代理之外的許多非免費服務項目,如上述調查、廣告制作,以及諸多雜項服務和特別服務,廣告主都得向廣告公司支付實際成本費之外的服務傭金,標準原則上仍為15%,只是計算方法有所不同。
如一項非免費服務項目的成本支出總額為8500元,廣告主除如數支付外,還要按17.65%加成慣率向廣告公司支付服務傭金,計算方法如下:
成本總額為8500元
加成為8500元╳17.65%≈1500元
廣告主應付給廣告公司的金額為8500元+1500元=10000元
加成慣率之所以定為17.65%的原因是,廣告公司此項服務所得1500元的服務酬金,恰好是廣告主支出總額10000元的15%,與15%的代理傭金標準正好一致。
②協商傭金制
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廣告界出現。協商傭金制主要是針對一些媒介費用支出較大的廣告代理業務,由廣告主與廣告公司經過協商,確定一個小于15%的傭金比率。按照協定的比率,廣告公司把從媒介得到的傭金超出該比率的部分回退給廣告主。
這種新的計費方法對廣告主比較有利,它是建立在廣告主與廣告公司協商的基礎之上的,常見于實行。在這種新的計費方法出現之后,通行的以15%為標準的傭金制依然保留著,雖說15%不再是絕對標準,但依然是一個常用的參照系數和參考標準。
③實費制(服務費制)
實費制與協商傭金制的興起同是20世紀60年代的事,由奧美廣告公司總裁大衛·奧格威率先實行。
所謂實費制,就是不采取按一定的比率來支付代理傭金的形式,而是采取按實際的成本支出與實際的勞務支出來支付整個廣告代理費用的方式。
按照實費制,廣告公司在整個代理過程中,一切外付成本,包括媒介費用、調查費用、廣告制作費用、以及印刷、差旅等各項雜費,均按實際付款憑證向廣告主結算。而廣告公司為此所付出一切勞務,則按實際工時和擬定的工時單價向廣告主收取酬金。
這就要求,一切外付成本必須具有收款機構的收款憑證,公司機構內各項花費,如無需外付成本的,也必須具有公司本身的財務憑證,一并提供給廣告主審核,廣告主審準后方能據此支付。如果廣告運動持續的時間較長,可劃階段或分月結算。
此外,廣告公司所有參與此項代理的作業人員,都必須每天記錄自己在各項業務上花費的時間。為保證記時的準確,甚至不以一小時或半小時,而以一刻鐘作為記時單位,精確記錄下一天之中多少個一刻鐘的作業時間及具體作業內容。進入記錄的工時,還包括向客戶提供咨詢和與客戶一起討論業務所花費的時間。全體參與此項廣告作業的人員的合計工時乘以工時單價,或者再加上雙方一定的利潤比率,便是廣告主應支付給廣告公司的勞務酬金。
④效益分配制
在以往的廣告代理中,廣告公司只向廣告主要求代理權利,卻一般不承擔實際的代理責任。效益分配制,將代理的權利和責任聯系在一起,把代理的利益與銷售效果聯系在一起,要求廣告公司承擔代理的銷售風險。廣告公司從廣告主所產生的實際銷售中,分取一定的利潤比例,如不能產生實際的銷售,則不能取得相應的利潤。
這種方式在理論上很難成立,因為銷售效果并不是廣告的直接目的,或者說廣告并不是實現銷售的惟一推廣形式,銷售應是多種推廣形式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銷售責任不能由廣告獨自承擔,但是不少廣告主主張實行效益分配制。
⑤議定收費制
所謂議定收費制,就是根據具體的廣告運動個案,對代理的時間成本和外付成本作事先的預估,在預估的基礎上,廣告主與廣告公司共同議定一個包括代理酬勞在內的總金額,一并交付廣告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或盈利或虧損,廣告主不再過問。這種收費方式,實際上是實費制的一種補充形式,這樣可避免廣告主與廣告公司之間因時間成本和外付成本認定不同而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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